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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梁律师亲办案例
曹某某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
来源:杨国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1
浏览量:698

基本案情

2019年X月X日凌晨2时许,张XX与闺蜜曹XX到其男友王XX家去拿东西,进到房屋后发现王XX与其他女人陈X睡在床上,二人遂与王XX、陈某进行撕打,曹XX又喊来朋友王X帮忙,致王XX、陈X轻微伤。

办案过程

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曹XX委托后,经详细阅卷、询问曹某某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曹XX不够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理由:(1)关于被害人王XX与犯罪嫌疑人张XX是否分手未查清,二人所讲不一致,但卷宗内有证人证实案发前一天两人仍一起参加朋友聚餐。被害人王XX故意谎称自己与张XX分手,无非是掩盖自己玩弄女性的事实,把自己装扮成无辜者,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张XX等人,企图造成张XX等人“寻衅滋事”的事实。(2)本案是因婚恋纠纷引发,且被害人王XX负有主要责任。证据材料可以反映,被害人王XX在与张XX未分手的情况下,又与陈X睡在一起,犯罪嫌疑人张XX、曹XX无意发现后才与王XX、陈X发生撕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据此,张XX、曹XX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3)本案案发事出有因。本案的案发纯粹是张XX因为发现男友王XX与其他女人偷情而心理受到伤害与刺激,采取的过激行为,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案发的始作俑者是作风与道德败坏的“被害人”王XX。(4)本案发生在私人房间,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只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本案发生在王XX的住宅,并没有在住宅外的公共场所发生撕打,因而没有破会社会秩序,即没有侵害到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5)张XX、曹XX存在伤害王XX、陈X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但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未造成轻伤以上危害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结果】

本人详细撰写了辩护意见,及时递交检察院,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辩护意见最终得到采纳,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曹XX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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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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